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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102年10月25日 台北小城社區大門撤哨事件後續追蹤報告存檔

1021023日星期三,里長李海珠女士要求警衛組長於1025日上午10點至11點配合暫時撤哨。

1021025日星期五,上午1030分,經委員通報大門處情況有異,前往了解。新北市政府城鄉局、工務局、新店區公所、大新店建設等一行10多人來到台北小城大門口進行會勘,里長李海珠女士未到場。經了解此次會勘為大新店建設為申請建照而進行的道路認定。

10/25 星期五 下午
     去電新北市城鄉局蘇先生表示,本案為大新店建設希望依照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二條,現有巷道定義 (建築線認定,進而申請建造執照),其第一項:公用地役關係,供公眾通行者。此條本社區有實行管制,不合規則。現大新店建設改以第二項:私設通路,經土地 所有權人出俱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者。大新店建設聲稱其已握有澎湖望安鄉公所出示之同意書 (望經字10201011793)
  
          城鄉局承辦人員
   蘇OO 2960-3456 分機 7012 (主辦)  
   蔡OO 2960-3456 分機 7234 (協辦)

     同日下午去電澎湖望安鄉公所,承辦人休假。但經日前了解,承辦人階為新承辦人,對台北小城社區以及相關糾紛都不甚了解,已於本日先行傳真以往之來往公文、陳情文書等共九頁。

          澎湖望安鄉公所 財經科
     蔡OO 06-999-1311 分機60 (主辦
     陳OO 06-999-1311 分機57 (協辦)

10/28 星期一 
     去電澎湖望安鄉公所。承辦人蔡先生表示,出具同意書 (望經字10201011793) 乃基於新店區公所之來函 (新北店工字1022091449),其內容聲稱台北小城社區為開放型社區,供公眾通行,承辦人-高貫薰 02-2911-2281分機2103”(本承辦人為日前因停車糾紛解釋僑愛區為供公眾通行區域之承辦人)。然而蔡先生本人對本社區與大新店建設之關係實 際上並不甚了解,另外也因為鄉長剛換人,鄉長對於土地的政策方向尚未明朗,且監察院目前來文,只要私自租售土地便會遭處罰。

     再去電新北市城鄉局,蘇先生請假。向其同事詢問有關本案見。回覆目前本案在法規認定上,雖然大新店建設以第二條: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做為申請要件,但城鄉局認定目前大新店提供之澎湖同意書並非無條件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將要求大新店補齊文件。

 小結:


1.     區公所承辦人高先生何以(是否有權力)認定台北小城的社區型態? 誰能認定?
2.     小城官方再去文澎湖望安鄉公所承辦人告知本社區訴求,但針對澎湖方面之兩難 (租售產生之補償金及地價稅問題被監察院禁止;放任使用則被解釋為無償供公眾通行,進而被大新店建設拿來解釋為同義書?) 是否有解套方式?
3.     其他政府更高層之陳情以及長期解決方案
4.     諮詢專業人士、做法規認定,走法律途徑
5.     里長是否應該說明為何指示警衛撤哨,是否事先已得知建商申請會勘?若是常態會勘,為何沒出席?